職工居家線上加班
能否視為在"工作崗位"?
近日,廣州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改判的一起案件
引發關注
男子下班后在家線上加班猝死
據了解,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后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
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后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
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田某不服,訴至法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石某于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于工作時間,也不屬于工作崗位,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
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
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復工作信息。且結合田某同事的陳述,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互相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回家后繼續線上處理工作是常態。
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19時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職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院釋疑:
居家線上辦公
要如何保存固定證據?
經辦法官指出,勞動者及其家屬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各種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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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吳蘭昕
審核 |?王俊文
值班編委?| 代恒業
來源 | 青春湖北綜合整理自中國青年報、廣州日報·新花城、廣東省總工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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